一、 本辦法依工會法及本會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(以下簡稱代表選舉)由理事長主持,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三、 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製作,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監選人印章後使用。
四、 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依比例分組,分若干單位,直接選舉之。
五、 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。但入會未滿六個月者,不得被選為代表;入會未滿一年者,不得被選為上級工會代表。
六、 代表選舉前十五日,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及各單位應選名額公告於本會會所及網站。
七、 代表選舉採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。應選二名以上者採連記法,以得票較高者當選;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。
八、 選舉人應親自圈寫選票;如不識字或無法圈寫者,得由指定代書人依其意願代寫。
九、 選舉完成後十五日內,應發給當選證明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十、 代表報到時應繳驗證明書,不符資格者得取消其資格。
十一、 代表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十二、 市總工會代表由理事長指派之。
十三、 全國聯合會代表由理事長指派之。
十四、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理事會修正後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。
十五、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