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訂日期:115年06月24日
通過會議:第13屆第2次理事會
施行日期:自公告日起正式施行
屬性:內部審查作業規章、對外統一適用標準
制訂單位:桃園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
為統一本會計程車駕駛員收入報酬證明之開立標準、佐證要件及審查原則,杜絕文件填載疏漏與不實情事,保障會員權益、穩定審查作業秩序,依本會審查權責訂定本規範。
依主管機關115年6月9日保費職字第11513373160號、115年6月18日保費職字第11513404500號函釋辦理。
依115年度行政函示,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收入證明無制式格式,工會得自主訂定證明記載事項,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車隊、車行開立不實文書之刑責與民事責任,由實際開立人自行負責。
本規範適用於本會所屬計程車駕駛會員,申請資格審查、各項補助、勞保作業、權益申覆等所需之車隊、車行收入及支出證明審查作業。
另包含會員於本職業工會提高投保級距衍生之勞健保費用(含眷屬投保費)。
計程車營運報告書當中之油耗成本、附屬油料於營業過程中產生以104年105年107年報告書之平均數 12.8%扣除(資料來源109年度臺北地區計程車營運情形調查委託研究案-定案報告書)。按車隊提供之期間總營收扣12.8%計算獨立扣除審查,作為真實淨所得核算標準。
車隊、車行開立收入、支出證明,須完整記載下列事項,缺漏或填載不全者不予採認:
一、證明須明確載明收支統計起訖年月,禁止使用「長期收入」「平均收入」等模糊敘述,確保區間可查核。
二、收支數據應詳實拆分,不得以總營收直接作為所得認定,統一以真實實得淨所得為審查基準。
標準基礎計算公式:實得淨收入=期間總營收-車隊(車行)各項營運成本(管理費、抽成、租金、保險等)-獨立單列油耗及附屬油料成本12.8%(本比例取自109年度臺北地區計程車營運情形調查委託研究案-定案報告書報告數據)-職業工會提高投保級距勞健保費用(本人保費、調薪差額、眷屬健保費)。
開立證明須逐項列示:總營收、車行各項扣款、12.8%獨立油耗及附屬油料成本、期間淨收入、月均淨收入。油耗成本及勞健保費用為獨立扣抵項目;未獨立計列12.8%油耗、未扣除工會調薪及眷屬保費者,視為數據不實。
三、須明確標註收支給付方式(轉帳、現金、混合),不得模糊填載。
一、證明文件須載明不實文書法律責任聲明,由開立單位承擔對應刑事、民事責任。
二、文件須經車隊(車行)負責人親簽並蓋正式登記印章,始為有效;得加蓋承辦人章。未完成簽用印程序者不予審查。
一、收入證明應檢附下列佐證其一:
二、車行支出證明應檢附下列佐證其一:
三、工會勞健保費扣抵佐證(申請調薪扣除必備)職業工會無一定僱主各項費用除政府已經補助之外,應當列為費用之部份予以扣除,不得列為所得之一部份。:
四、油耗及附屬油料成本12.8%由車隊提供之收入證明按比率扣除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採認並駁回申請:
車隊、車行開立不實、造假、隱匿資訊之證明文件,由開立承辦人及負責人自行負擔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。會員檢附之投保、繳交資料不實者,由本人自行負責。本會查核發現不實,得移請司法機關查辦,不負連帶責任。
本規範公告施行後,所有證明開立及審查作業,悉依本規範及工會制式範本辦理,不再適用舊慣例。
審查通過案件須完整留存:證明正本、營收數據、車行支出明細、12.8%油耗計算明細、工會投保及繳費佐證,建檔保存至少5年,並行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備查核。
本規範修正、廢止須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;未盡事宜由本會理事會統一解釋。
本規範經理事會決議通過,自公告發布日施行。
一、本規範符合115年度主管機關函釋,屬工會合法自主審查權責,無須另行報准。
二、本規範為正式內部规章,得納入制度手冊並對外公告實施。
三、工會勞健保扣抵原則:會員調薪衍生之勞健保費、補繳差額、眷屬健保費,為獨立營運成本,不列入車行支出,須單獨列項扣除。
四、油耗成本獨立計算規定:本規範訂定之12.8%油料成本比例,係取自計程車營運報告專業數據,為獨立扣抵項目、不屬車行支出,無須車行列示費用,統一依車隊開立總營收金額核算扣抵。
五、職業工會無一定僱主各項費用除政府已經補助之外,應當列為費用之部份應當扣除,不得列為所得之一部份。
需要一次提高之會員請依規定下載檔案並請車隊、車行填具用印完成。後至本工會親辦